如今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同的领域研究出的产物能够为人们解决了很多的难题。而人脸识别应用也较广泛,很多商场也用到人脸识别统计作为自己获得客户数据的工具,但是无论是今年的315还是2021.11.1实施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在无声的说明着人脸不再适合这个时代。
对于人脸识别的处置方式
1、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设备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出了回应,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并且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符合上述要求而收集人脸信息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2、收集人脸信息必须获得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采集人脸信息必须采用单独同意的方式。这里的“单独同意”是指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这是因为人脸信息的应用场景往往关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律给予这类个人信息更高强度的保护,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场的场景中,仅在现场提示“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本场所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用于XXXX”的,只是企业单方对消费者进行的告知,并未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视为同意。
比如,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的一起案件中(甬市监处〔2021〕18号),虽然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入口贴了标识信息“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进行分销带客识别,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但仍然因“该告知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且该告知并非征求同意的过程,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的同意”,而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
3、加强场内商户人脸识别的管控
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商户原则上无权收集个人的人脸信息。在商场内的商户如果违规收集和处理商户的人脸信息,这个商场的经营带来风险,商场方可以及时提起商户注意,并要求整改。
具体而言,商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场内商户人脸识别的管控。
(1)加强日常巡场,及时发现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商户;
(2)发现有商户违规人脸识别的,应及时发送整改函,要求商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
(3)必要时可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请求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设备来进行我们合理合法的客流统计呢 ?3d客流量统计不同于红外线感应,红外光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使其统计数据产生较大误差;对于比较宽的门口,多人同时经过的时候也容易产生漏数现象;并且由于其本身技术原因,红外方式无法很好的判断顾客是进入或是出去,只能统计到是有人经过,因此数据采集的单一性影响客流分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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